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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必须合法,合同变更的内容也必须合法。2、旅游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合同履行前...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1、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合同成立; 2、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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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是旅游者外出旅游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手续,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在旅游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可以维护和保障旅游者及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系到旅游者的切身利益。旅游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是当事人协商订立的,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旅游合同的,一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旅游合同的特征是:(1)当事人一方的恒定性,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旅游者而成为旅游合同的主体,另一方却只能是旅行社;(2)旅游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它的标的是旅游产品,是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3)旅游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互换的,且具有对价性;(4)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因为旅游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的形式。如果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效力并不会受到影响。
一、根据最新修正的《旅行社条例》规定,要是旅行社不跟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是不合法的。《旅行社条例》第55条明确规定,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是违法行为,而且旅行社不跟旅客前旅游合同的,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旅行社条例》第55条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3.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4.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5.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二、旅客在旅游中遇到旅行社不签合同的,可以怎么办? 1、跟旅行社协商要求签合同; 2、向当地旅游局举报。 三、近两年来旅游纠纷频发,除了注意跟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之外,各位想要出行旅游的,在参团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细合同条款是必须要做的,需要做到对合同中关于行程、价格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对于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在合同中书面注明。 2.消费者可以自身或与旅行社协商购买相关保险降低旅游途中的风险。要是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范畴的,旅行社会代消费者进行投保,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只要闲相应了解清楚即可。如果自己想要购买其他保险的,应在旅游开始前办理完毕。 3.真要是发生旅游合同纠纷时,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切莫焦虑,可以保存如旅行社收费发票、景点门票、其他消费凭证等。这些东西可以在以后作为相关诉求的依据。
旅游合同的内容是规范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和旅游关系,涉及面广,对象复杂。首先,旅游服务缺乏衡量标准。从旅游者角度看,他很容易按自己的意愿变更其行为,而且,什么样的旅游服务才能使其获得精神和物质上的必要满足,实现其旅游目的,也很难用文字表述固定下来表现于外;从旅行社角度看,其提供的旅游不是千篇一律的,其实际服务与合同规定可能存在很大差距,因为旅游服务本身就是一种无样品、无试用方法、无库存之无形商品,尤其是在团体旅游中,旅行社对其所提供服务之优点曾大加宣传,但对旅游之不确定性则少有说明,从而现实的旅游与旅游者的期待总会有一定的距离,易成为发生纠纷的原因。其次,旅游关系极为复杂。旅游合同关系虽然只存在于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但旅游关系却并非如此,从旅游者一方看,由于各国一般推行团体包价旅游,使得旅游者一方呈现集团性特征;从旅行社一方看,也包括了以旅行社为代表的多种中介服务提供者;此外,旅游关系还有超地域性特点,涉及多国、多地区、多部门的法律。事实上,相对简明的旅游合同只是对复杂旅游关系的一种替代,其掩盖下的复杂旅游关系不仅是旅游合同纠纷的源泉,也是旅游合同需要立法规制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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