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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纠纷在法院受理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
在公司进行改制的时候,也可以通过法院来进行办理。因为这也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只要实质上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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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3)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销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合并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政府主管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行政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故改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政府主导下的改制,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规定的企业高管的职位有董事长(及董事)、总经理(CEO)、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常务副总、独立董事 、董秘、营销总监、行政总监、人事总监、监事会总监。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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