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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书送达规定有哪些

2025-02-04
一、劳动仲裁书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仲裁庭派员直接将仲裁裁决书送达给当事人。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裁决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情况。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情况后,将仲裁裁决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仲裁委员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当事人一方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解决方式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则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如果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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