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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当事人陈述,主要包括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婚姻状况、夫妻感情所做的陈述; 第二类书证,包括证词、情书; 第三类物证,主要为反映一方...
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离婚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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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在一定限度范围内认定非法证据的效力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很多无过错方很难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证据如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为此因无过错方举证不合法,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不支持。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的,对非法证据不能全部否定,在查证属实的前提下应予认可,仍应作为证据采用。但对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应适当放宽无过错方举证责任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能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一般情形,少数取证特别案件应当实行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以适当降低其证据要求,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应属于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应适用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要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达到一定的心证程度,在没有反证的限度内,就可视为已经达到了证明目的,完成了举证责任,法院就应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诉请。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行使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必须要有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当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时还要承担举证责任,而这类证据的收集又有相当的难度。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应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过错方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时,才不承担责任;否则,应承担赔偿法律责任。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更加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一)重婚的;r(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r(三)实施家庭暴力的;r(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跟据最新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患方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向医院提起诉讼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举证: 1、被告身份信息。可以通过当地卫计委网站查询。 2、患者与医院间存在医患关系。证明方式:患者提供在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收费发票等。 3、损害结果。证明方式: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及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等。例如:医院过错医疗行为导致患者死亡,则家属作为原告需要提交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证明患者死亡并提供相应发票证明损失金额。 3、过错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上述两点需要患方证明,但证明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诉讼中委托司法鉴定进行举证,前期诉讼立案中无须直接提供。前期立案中,仅提供前述第1、2项证据就可以在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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