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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的内容办事程序1、申请;2、受理审查;3、核准(或驳回);4、发照。申报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2、董事会关于变更住所的决议(原件,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董事签字不得少于法定人数)3、新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产权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已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4、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收费标准(1)变更登记费80元(2)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费按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再收费;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3)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份)(4)遗失执照补(换)证照50元(份)
1、公司住所地变更的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并且应当在迁入之前进行变更。办理登记需要携带申请书、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到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需要变更登记。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公司住所地变更的,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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