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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分割程序:如果是可分割的共同财产,按照双方占有的财产份额分配。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
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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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分割的具体方式: (一)双方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二)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常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三)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四)一方在同居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者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张先生是一家服装加工企业的经理,他们公司生产的“XX”牌服装销路很好。998年9月,该商标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获得注册。可是,今年6月份以来,有许多消费者反映,他们在王某开设的服装店里购买张先生公司生产的服装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衣服穿不了几天就坏了。该公司的销量因此也受到了很大影响。经过调查发现,王某服装店里卖的这些服装根本不是张先生公司的产品,而是假冒他们公司商标的伪劣产品。经过交涉,王某则称这些服装是他花钱从河南某服装厂买来的。张先生他们立刻赶到河南的这家服装厂调查,发现了该厂现存有大量的假冒他们公司的产品及商标标识。据查,这些假冒产品是该厂生产出来的,由个体运输户顾某负责运送到客户手中。与他们交涉多次未果后,张先生很是困惑,于是投书本刊编辑部,询问:该服装厂的行为构成对他们公司商标侵权吗?能否要求王某和顾某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在本案中,不仅河南的这家服装厂侵犯了你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且王某及顾某也侵犯了你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项、第项规定,“未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都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河南的这家服装企业未经你们公司允许,擅自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你们公司相同的商标,当然侵犯了你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王某明知这些服装是假冒产品,仍然购买并予以销售,也构成了商标侵权。顾某虽未直接参与生产与销售,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条之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也属于侵犯了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顾某明知是假冒产品而故意专门负责运输,也侵犯了你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因此,你们公司可以向他们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随着社会的发展同居财产分割如何定性、道德观念的变化和民众思想观念的开放,同居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会生活中。当解除同居关系时,当事人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对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财产的分割问题。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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