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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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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的,当事人要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不能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造成的合理停车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不能继续使用而产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停车损失,应当根据通常的经营收入确定赔偿金额。车辆经营者应当对通常的经营收入承担举证责任。即车辆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在停车时间内可以获得的合理收入部分。
(1)医疗费用按照医院治疗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所必需的费用计算。结案后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所必需的费用支付。(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规定计算。没有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5)残疾赔偿按伤残等级和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6)因残疾需要配备补偿功能的器具,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丧葬费标准支付。(8)死亡赔偿金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于16岁以下的,每年减速1年,年至少1年。70岁以上的,最低年,按照医院证明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丧葬费标准计算。(九)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16岁以下的人抚养至16岁。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被抚养人抚养五年。(10)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要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1)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方式一:承运人责任险丙保险公司先行全额赔付车上受伤乘客,随后可依据甲保险公司对小轿车承保的交强险、三者险按责任比例实行代位追偿。方式二: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乘客进行赔偿,对乘客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丙保险公司承运人责任险和甲公司三者险按事故定责比例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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