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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上交流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据?

2024-12-05
鉴于QQ、微信以及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设备中的信息具备作为法律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性,这些由计算机所记录并储存起来的数据证据被纳入视听资料这一类别,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虽然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分类中属于间接证据范畴,但它仍无法通过自身或直接方式来证实案件事实。 为了确保证据的可靠性,除了需要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核确认之外,还要求与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互证互验,从而构建起一套证据链条,才能够获得法庭的认可和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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