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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1、在武侯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证据相对充分一般是会受理的。 2、劳动争议的案件只能先仲裁,对仲裁不服才起诉,而不能直接起诉。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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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兵,是他2000年6月---2005年5月在公司用的名字,而2005年6月之后便更名为王鹏(厂内本人工号一直不变的情况下),恰在此时他与厂方发生了劳动纠纷并准备提出仲裁。要求厂方补偿工作五年之久的加班费以及补交社会保险费等要求。像他这样的情况劳动仲裁委会是否能够受理并给予补偿。就他本人来说,应该提供怎样的证据加以证明王兵与王鹏是同一个人呢?
劳动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具体如下:(一)聘、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四)监督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处,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或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者因为有关法律规定的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实行仲裁管辖,受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由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及政府指定的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具体由劳动仲裁庭负责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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