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章鉴定程序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其他办案机关(以下称办案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需要...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计算机司法鉴定技术具有多样性和多态性特点。计算机司法鉴定的范围从理论上讲,计算机鉴定人员能否找到犯罪证据取决于:有关犯罪证据必须没有被覆盖;取证软件必须能找到这些数据;鉴定人员能知道这些文件,并且能证明它们与犯罪有关。因此,计算机司法鉴定范围是具有局限性的,它一般集中于对计算机内的存储的数据进行鉴定,有时也包括对计算机中软件、程序进行功能性鉴定,对取证过程中取得的证据链进行鉴定。其中计算机内的数据包括各种存储介质以及通过网络实时传输的数据。如:软盘、硬盘、优盘、ZIP盘、JAZ盘、磁带、磁光盘、CDROM、CDR、CDRW、DVD、MO、CF卡、MS卡、SD卡、MMC卡等,网络硬盘、电子邮箱等;对软件、程序的功能鉴定包括是否为盗版软件、是否存在软件侵权行为等。鉴定文件格式包括电子表格、Word文档、数据库、文本文件、日志文件、电子邮件、图片、视频文件、声音文件、交换文件、临时文件等。计算机司法鉴定的措施1.专业数据复制,保持数据的原始性。取证分析的数据是被分析机器上数据的原始逐位比特复制来的,对原始数据不做直接分析。2.保持数据在分析和传递过程中的完整性。专业数据取证计算机,确保分析软硬件环境不会改变分析的数据,数据传递过程中数据没有改变。3.保持证据的连续性。如果确实需要改变数据,必须保证证据的连续性,即在证据被正式提交给法庭时,必须能够说明在证据从最初的获取状态到在法庭上出现状态之间的任何变化。4.取证过程的可认证性。也就是说,整个过程是受到监督的,由鉴定人员所做的所有调查取证工作都应该受到由其他方委派的专家的监督。5.取证过程和结论的可重现性。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任何取证分析的结果或结论可以在另外一名鉴定人员的操作下重现。电子证据的取证技术(一)一般取证技术一般取证技术是指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的取证。主要的方式有:1.打印。对网络犯罪案件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2.拷贝。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首先,鉴定人员应当检验所准备的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确认没有病毒感染。3.拍照、摄像。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4.制作司法文书。一般包括检查笔录和鉴定。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方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行的记录。鉴定是专业人员就取证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的认定,也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5.查封、扣押。对于涉及案件的证据材料、物件,为了防止有关当事人进行损毁、破坏,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方式,将有关材料置于司法机关保管之下。公证。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被破坏、一旦被破坏又难以恢复原状,所以,通过公证机构将有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是获取电子证据的有效途径之一。(二)复杂取证技术复杂取证是指需要专业鉴定人员协助进行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多使用于电子证据不能顺利获取,如被加密或是被人为删改、破坏的情况下,如计算机病毒、黑客的袭扰等。这种情况下常用的取证方式包括:1.解密。所需要的证据已经被行为人设置了密码,隐藏在文件中时,就需要对密码进行解译。在找到相应的密码文件后,请鉴定人员选用相应的解除密码口令软件。2.恢复。大多数计算机系统都有自动生成备份数据和恢复数据、剩余数据的功能,有些重要的数据库安全系统还会为数据库准备专门的备份。这些系统一般是由专门的设备、专门的操作管理程序组成,一般是较难篡改的。因此,当发生计算机犯罪,其中有关证据已经被修改、破坏的,可以通过对自动备份数据和已经被处理过的数据证据进行比较、恢复,获取定案所需证据。3.测试。电子证据内容涉及电算化资料的,应当由司法会计专家对提取的资料进行现场验证。验证中如发现可能与软件设计或软件使用有关的问题时,应当由司法会计专家现场对电算化软件进行数据测试。所有的分析都是在复制的硬盘上进行的,复制以及取证过程的每一步骤,取证系统都会进行MD5的校验,如果每次的校验值一致,那么就证明在取证过程中没有修改电子数据。
1、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2、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讲,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独立进行,才能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鉴定活动的独立性是鉴定结论客观性和公证性的保证。 3、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活动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如果鉴定结论是虚假的,鉴定活动就无客观性可言。如果鉴定结论具有片面性,说明鉴定活动客观性差。
外伤性流产在法医学鉴定中,首先鉴定外伤与流产的关系,其次鉴定流产类型,外伤为流产直接关系:类型为难免流产,为轻伤;先兆流产属轻微伤。间接关系:外伤为流产诱发因素,不作损伤程度鉴定。无关系:外伤与流产无关系,如受伤后无流产症状行人工中止妊娠,或有流产症状未经保胎治疗行人工中止妊娠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8.4轻伤二级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阴道撕裂伤。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g)龟头部分缺损。 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j)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k)一侧输精管破裂。 l)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m)轻度排尿障碍。 )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5.8.5轻微伤 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c)阴囊皮肤挫伤。 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e)外伤性先兆流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3人已浏览
297人已浏览
243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