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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后不能抽逃出资,如果隐名股东想退股的,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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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隐名股东,但司法界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的概念。我们可以理解,只要实际出资并有相关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权利义务,一般都被认定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这主要是基于尊重合同自由的原则。既然公司内部隐名,明名股东有事先约定,就应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承认。在处理公司外部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更多的体现了公示主义原则。一般只承认明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应向已公示的股东追索相关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撤资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公司维护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不能以任何理由变相撤资。隐名投资者虽然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是由于隐名投资者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者不得抽回资金,以规避风险和责任。作为隐名股东,如果股东出资协议约定了退出投资的条件或方式,隐名股东应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并按股东出资协议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退出投资。如果不能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退出投资。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隐名股东,但是在司法界都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已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利义务的,一般都被认定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对待。对于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这主要也是从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上考虑,既然公司内部隐名、显名股东都是有事先的一个约定的,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承认。而在处理公司外部的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则更多的体现公示主义的原则,一般只承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应该向已公示的股东追索相关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撤资的限制性规定,依照公司维持原则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公司的股东不能以任何的理由变相撤资。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作为隐名股东,如果股东出资协议中已经约定了退出投资的条件或者途径,则隐名股东应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并按照股东出资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手续后,才能退出投资,如与其他股东无法协商一致的,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出投资。
隐名股东一般不需要退出投资。由于法律不承认隐名股东享有公司股权,但隐名股东与著名股东之间的持有协议生效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终止合同和持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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