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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并且应自行为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为单位计算实足年龄。例如,不满14周岁,包括周岁生日在内,已满14周岁则应从周岁生日之第二天起计算,其他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均应依此计算。 有人提出责任年龄应当按全国普查用的周岁年龄对照表以公历6月30日前、后为标准时间计算,这是不合适的。人口普查的年龄统计方法和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二者法律性质不同,决不可混为一谈。还必须指出,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实施犯罪时的年龄,而不指破案或审判时的年龄。责任年龄的确定是刑法中的重大问题,它直接涉及到刑罚惩罚范围,涉及到是否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某人尚未达到法定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即使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结果,也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中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依行为时为准还是依结果发生时为准,这涉及到对年龄的实际确定问题。在行为与结果同时的场合,对其确定一般不发生问题。但是,当行为结果不同时时,则涉及到以哪一个时间去确定其年龄的问题。 这一问题之所以需要明确,是因为在有些案件中,行为时被告人尚未满14周岁(或者未满16周岁、18周岁)而当结果发生时,被告人却满了14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18周岁),在这时,如何确定其年龄,便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刑罚轻重适用产生直接的影响。我们认为,从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解决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是否具有辨别、控制能力这一点上来看,应当认为,以行为时被告人的实际年龄为准去确定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比较科学的,当然,如果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则应以这种行为状态结束之时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去确定其刑事责任年龄。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效力问题没有明确说法,对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需要通过修改法律确定,我国对此暂时没有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不应该降低年龄的。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人道主义精神不符也不具有必要性。 刑罚是最严厉的 处罚, 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 而预防和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 杂、系统的工程,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用降低刑事责任 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其实也是国家、 社会和家庭在推卸责任。 要有效遏制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关心,需要来自政府、学校、家庭各方面的努力, 需要从道德、 法律多角度的教育, 需要多管齐下、 综合治理, 这些都是老生常谈。 但现在关键要做的是有效预防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 “问题少年” 犯罪问题。 我 们需要的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而迫切需要的是完善我们的保安处分体系。 所 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可能进一步危害社会的无责任能力人、 限 制责任能力人以及特定具有危险性格的行为人进行娇治、 医疗、 感化教育等处置 的特殊方法。在西方,保安处分有收容于精神病院、收容于戒除设施、收容于安 全保管设施、行状监督、职业禁止等等,通过实施保安处分这种非刑罚措施能, 较好预防了“问题少年”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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