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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一定要盖劳动局的印章吗

2022-02-06
劳动合同不一定要盖劳动局的印章,但是公司罚款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以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权来源于 1982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罚款权,《条例》第十六条同时还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这条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作了限制性规定。 但是,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所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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