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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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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管理监察执法队伍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不按规定的缴费时间缴纳路桥通行年费的,责令其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路桥通行年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欠款本金,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缴纳路桥通行次费的,责令其补缴,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转借、冒用、伪造或使用伪造的交通信息卡或标识的,责令其补缴,处同类车型应缴年费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四)转借、冒用、涂改或使用涂改、伪造路桥通行费次费收据的,责令其补缴,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规定将免费标识贴在规定位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六)强行通过收费站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七)故意堵塞路桥收费站道口的,处500元罚款;(八)对不接受市政管理监察执法队员稽查的,可责令驾驶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待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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