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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7条

2022-09-1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管理监察执法队伍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不按规定的缴费时间缴纳路桥通行年费的,责令其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路桥通行年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欠款本金,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缴纳路桥通行次费的,责令其补缴,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三)转借、冒用、伪造或使用伪造的交通信息卡或标识的,责令其补缴,处同类车型应缴年费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四)转借、冒用、涂改或使用涂改、伪造路桥通行费次费收据的,责令其补缴,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规定将免费标识贴在规定位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六)强行通过收费站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七)故意堵塞路桥收费站道口的,处500元罚款;(八)对不接受市政管理监察执法队员稽查的,可责令驾驶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待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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