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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付能力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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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一)本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一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一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二)公司最近三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七千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26%和七千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23%。综合赔款金额为赔偿支出,加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减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加分保赔款支出,减摊回分保赔款,减追偿款收入。对开业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
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之和。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期(不包括一年期)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期以内的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为下述两项之和:1.一般寿险产品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和投资连结类产品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会计年度末责任准备金。(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采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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