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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成立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
劝说同案犯自首是可以构成立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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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规劝他人自首可以作为酌情量刑情节,但是不构成立功。
法律适用上应引用司法解释的第几条呢?有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这一条,但这显然存在逻辑矛盾之处,因为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不仅仅涉及劝说者或陪同者的量刑情节的认定,还涉及到被劝说者或被陪同者即同案犯的量刑情节的认定。因为同案犯在行为人劝说、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应构成自首,如果对行为人适用了“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规定,则一方是行为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而另一方面是同案犯到司法机关进行自首,这显然存在逻辑上的矛盾。笔者认为,既然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更符合立功的精神,可以适用司法解释中“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这一条,认定构成立功。
1、符合立功制度的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查处犯罪、提高办案效率,从而更好的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除充分体现了该犯罪分子自身具有积极的认罪悔过态度外,既可以使其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及时受到法律的追究,又使司法机关减少了追查该同案犯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同时其规劝行为还可以促使同案犯认罪伏法、悔过自新,完全符合立功制度的意义。 2、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这就充分肯定了促使同案犯归案行为的积极意义。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不仅完全具备了与协助抓捕行为相一致的促使同案犯归案的行为特性,而且省去了司法机关的抓捕环节、确保了该同案犯认罪伏法,较之协助抓捕行为更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更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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