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申请人:____省无线电技工学校地址:____市高新区创业路925号(新校区),南京东路125号(老校区)法定代表人:_____被申请人:_...
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市政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由于听证制度不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范围首先应当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其次是申请人提出;第三是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
1、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2、行政复议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由政府法制机构决定举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合理的,可以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 3、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 4、行政复议听证由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担任听证人员,在1名听证主持人和1-2名听证员的组织下进行。其中听证主持人由政府法制机构领导指定,主持行政复议的听证活动
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基本原则中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它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91人已浏览
318人已浏览
1,284人已浏览
53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