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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并不提供劳动,自然不享有劳动报酬。停工留薪期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首先要确定工伤和职业病是否是同时产生,不是同时产生的,可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是同时发现且同时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有可能只享受六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16个月的本人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都是按照六级进行赔偿。具体数额,各省规定各不相同,可以查看各省出台的《**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关于职业病赔偿标准,一级到十级职业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标准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到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不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还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各个等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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