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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增加了被宣告死亡继承的情形,被宣告失踪死亡时对财产的继承能有迅速实现债权的变现以及相关的财产管理。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推定死亡的情形可确定同时死亡时各方的继承关系,例如在保险金的受益人等方面就具有重大意义。 3、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的效力,这是为了保障社会公正的需要也是为了保护被遗赠扶养人的权益。 4、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影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应当取消其继承权。 5、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6、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关于遗产继承解释全文如下: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5.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6.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7.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8.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父母世都没留遗嘱父母世前我照顾父母房盖进行割 遗嘱由各继承由平等继承权起诉要求析产继承秦律师:按遗产继承权继承抚养较遗产相关知识——房产继承步骤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程凡领取《房产权证》房屋房屋权属死亡其合继承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致步骤: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评估公司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根据房屋所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素作专业价格析楼价评估定准确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应房屋所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办理公证必须提供房屋权属死亡证明书、合机关具合继承名单证明及原房屋权属立遗嘱(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合继承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须房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或者附图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持房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房产交易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述资料办案员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执待切资料审核即发放已更改权属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其资料: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院判决、裁定或调解必须缴交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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