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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有劳务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可以根据人身伤害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包含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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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应按劳务关系办理,因工作原因受伤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可按人身损害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一些问题的说明(3)》正式实施,其中第7条规定,使用者及其招聘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发生雇佣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有关规定明确,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使用者与之间不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受事故伤害时不按工作标准赔偿,但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退休人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该司法解释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年终奖可以分摊全年计税,每月报酬2500原,分摊500元,不足扣除数3500元,应当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包含退休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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