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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累犯设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意旨看。累犯制度重视考察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从特殊预防的角度加强对再犯罪者的主观恶性谴责。未成年人过劳的除...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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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累犯设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意旨看。 累犯制度重在考察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从特殊预防角度出发,增强对再次犯罪的人的主观恶性之谴责。而未成年人累犯的除外规定,则是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时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为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排除累犯的适用。 2、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看。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对犯罪人裁量执行刑罚时,要使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及客观危害程度相适应,同时也要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如果将跨越18周岁前后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加区分的作为未成年犯罪行为予以评价,有违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目的,忽视了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量刑时,刑罚的轻重必须与行为人的责任、主观恶性程度相关,18周岁前后实施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与心态已然不同。 3、从刑法解释方法来看 在刑法解释方法中,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当然解释蕴含了在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当然道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事后不当场收缴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确实难以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提出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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