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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劳动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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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一定属于格式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拟定具体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一般的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版本。其中,有一些条款是固定存在的,比如一系列关于终止、解除的条款。用人单位一般考虑到自身经营的用人管理权,会设置一些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在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中,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严格的限制。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有关于终止、解除的条款突破了法律的规定,额外设置了条件,则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做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劳动合同附加条款格式包括: 1、工作考核的相关规定。 2、劳动合同双方的义务。 3、保密条款。 4、公司制度执行。 5、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6、违约责任。 7、免责申明。 8、处罚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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