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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
离婚诉讼中夫妻针对共同债权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信用度高,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权数额大,甚至超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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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可以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但在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后其性质为私营独资企业,不再具备公司股东为2个以上50个以下的有限公司的法定条件。在这类情况下,一般有三种解决办法。第一是将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者是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其余股份由夫妻中的一人持有。二是夫妻一方保留极少的象征性股份,由另一方持有绝对多数的股份。对持股最低比例并没有限制,这种处理方式持象征性股份的一方所保留的公司股份可以少到对公司的权益几乎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一个程度。但这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权益或者利益。三是将有限公司变为私营公司。但这种变更可能不利于原有公司的继续经营和发展。
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最好是离婚双方进行和平地协商最为合适,但是有些诉讼离婚中,可能就极不可能达到这种和谐的状态。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股东时,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按照以下几种情形解决。
夫妻离婚时,股权由夫妻协议处理。双方就转让股权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转让。协商不成或者市场价格难以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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