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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材料: 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询问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 3、不动产权属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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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所需材料包括:买卖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平面图、房地产完税凭证等登记机构所需材料。
房地产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1)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明;(4)房地产界面、空间界面、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益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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