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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情形包括: 1、协议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股权转让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恶意...
公司的股权转让情形: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三、股权的强制执行而引起的转让。 四、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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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双方的股权转让,如果是真实的并且不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和公司法的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 2、其股权转让行为一般不属于抽逃资金。 3、公司股权转让后,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4、债权人起诉公司(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其偿还债务的义务人为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股东或投资人,只有公司的股东或投资人为履行其法定义务并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或投资人在投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的偿还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股份的时候,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2、对于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的情况,公司应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予以注销,同时重新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在股东名册上加以记载,并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向工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以避免日后在股东身份问题上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一是原则上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转让合同,注明转让股权的种类、数量、过户时间、转让款支付办法和时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法律责任的归属等内容。有的民间小企业特别是农民入股的企业,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个人股权转让基本上没有签订合同,而是口头协议或说说,只要资金过户了,转让便实现。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确认的办法要么有人证明,要么在企业财务处理上有记录。二是企业章程改变。按照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企业股东变化的,要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没有变更登记,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转让。当前民间小企业中,个人股权转让存在没有变更登记的现象,企业章程、工商登记均是原来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则责任仍属原股东。三是转让款已经过户。过户的确认,涉及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而这恰恰是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明确的法律缺陷。通常的理解是,除经营所得(即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外,个人所得税其他应税项目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收入的实现与否,但在具体认定上还比较复杂。笔者认为,股权转让中,有以下情况的均属收入的实现,第一是现金的实际转移,如通过银行过户(有银行过户凭证),或有人证明的私下现金转移,或支付原股东应当支付的债务,或帮助原股东购买其所需的财产、物资等。第二是财务账上有明确的会计记录且有签字(分录、凭证)。当然,款项过户的方式方法要与合同载明的办法联系起来考虑。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应当可以确认为股权转让的完成和转让者收入的实现并据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某一条件未履行完毕,又因执行仲裁或其他原因最终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不能确认转让的完成,也不能确认个人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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