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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
(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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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也就不会移交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需要根据所盗窃物资的价值等情况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处罚。一般在东莞盗窃物资的价值达两千元以上,就构成犯罪了。处罚是:数额较大的,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不过具体刑期,需要结合数额大小、情节、作用、动机等各种因素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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