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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检察院盗窃罪量刑书的解释,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43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综上所述,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在符合坦白、积极退赃、积极赔偿等法定的从轻处罚清新之下,法院会予以考虑。 是否会被判决缓刑,只要符合刑法72条的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被判处缓刑,是否判决缓刑,在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应当判处缓刑的情形下,由合议庭根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权结合案情做出判决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也就不会移交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看具体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可以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变更管辖权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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