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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作出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相关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
一、行政责任主要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强制性行政责任包括强制划拨、执行罚等。补救性行政责任的形式较多,主要有:认错道歉、恢复名誉、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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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可以有范围有条件的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对规范性文件(除规章)可以进行合法性审查。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没有将可诉行政行为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新法规定由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可以审查的范围是: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的司法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如下: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了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效果意思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即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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