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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和三大诉讼法都对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作了专门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和三大诉讼法都对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作了专门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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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制度。回避,指审判人员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自行退出对本案的审理,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更换本案的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涉及审判员自身的利益。比如可能会使他的利益受损或者可能使他得到好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比如是审判人员的老同学、老同事、老上级、老朋友或者与当事人有过恩怨关系。这三种情形,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审查和复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品种权申请或者品种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审查人员的回避由品种保护办公室决定,复审人员的回避由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主任决定。
人民陪审员具有法定情形,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无论案件处理结果公正与否,都违反了程序公正的要求。、、等法律对包括人民陪审员在内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还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原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于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在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也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此种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均规定为启动再审程序法定情形之一。对于人民陪审员在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审理过程中,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即便是没有通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也可以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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