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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场所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本市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养殖场配备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为饲养的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其他犬只饲养者应当到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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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XX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按照职责将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检疫、监督管理以及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度,明确专门人员,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动物饲养情况调查、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相关行业协会的支持、指导和服务,并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担部分动物防疫相关事项。动物防疫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承担行业自律责任,根据章程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依法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参与制定、修订生产和服务标准,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
对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举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收集、运输、处理以及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的运行维护、财政支持等办法,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政市容、、水务、园林绿化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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