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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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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界定无效合同,要看合同是否具备以下情形: 1、当事人意思表示虚假; 2、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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