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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税的征收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从量征收,二是从价征收。燃油税的征收采取从量征收,即按购买成品油的数量(容积)征收;而从价征收,即以现有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并根据油价变动而浮动。
关于飞机燃油附加费的问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2009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同时考虑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油价上涨成本增支比例不少于20%,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818元。与调整前相比,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降低了3.1%。调整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执行时间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 发改委公布了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收取率降低3.1%的消息。按此换算,国内航线800公里以上燃油附加费“最高标准”从50元降至40元,800公里以下的燃油附加费“最高标准”仍控制在20元的水平。根据规定,各航空公司应在5日内完成航空燃油附加费的调整工作。昨日,记者从携程旅行网获悉,继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Sich an Airlines Ltd.,简称“川航”)前日宣布将于6日零点下调燃油附加费外,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imited,简称“国航”)、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Haina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海航”)、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Shenzhen Airlines Ltd.,简称“深航”)和东北航空有限公司(Northeast Airlines Limited,简称“东北航空”)也相继下调了燃油附加费,自本月6日起执行。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航空公司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旅客可要求签转或退票。 由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工程机务、运输服务、空勤人员、公司计划),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在必要时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航空公司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对于延误或取消航班的旅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航空公司必须提供赔偿。但是,为了促使航空运输企业想方设法减少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民航总局就国内航班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延误(4小时以上),需要对旅客予以经济补偿提出了指导意见 这些就是与飞机取消航班赔偿标准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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