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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服务员岗位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敬业,爱业,自觉遵守本店的各项规章制度。 3、及时记录住房、查房、退房时间、送水、维修等情况,并与前厅...
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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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劳务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如下:1、项目部劳务管理员须持证上岗,并监督各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持证上岗。2、认真履行中科集团各项管理规定;在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劳务群体性事件,维护各项稳定。3、领导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开展日常工作,负责或者监督劳务进出场及劳务用工管理。4.对劳务工作进展进行适时监督,对于不满足要求、或者懒惰散漫拖延工期这应按公司规定制度或者项目劳务制度实行相应的惩罚。5、对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各《劳务(专业)分包合同》进行项目部备案;劳务分包单位内部采用班组承包形式的,在班组进场3日内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提交《班组承包协议》,并在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备案。6、对劳务的身份、资格及工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备案,并全部签订用工合同全部交由项目部备案。7、《劳务分包合同》签订10日内,监督劳务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将《劳务分包合同》、《农民工花名册》进行实名制备案,并要求其提供备案手续复印件(如身份证等),以落实实名制管理。8、《劳务分包合同》签订10日内,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提交该分包劳务带班班长的《授权委托书》。9、每月25日前要求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按标准化内业资料格式提交真实、有效的劳务人员《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并在项目部备案,并督促劳务打卡制的推行公式的实名打卡顺利进行,并上报到工程管理中心。10、每周五前要求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按标准化内业资料格式,提交真实、有效的《人员变更情况周报表》和新进场农民工《劳动合同》,并在项目部备案。11、每月25日前按公司要求,按标准化内业资料格式,向项目部、分公司报送当月《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然后交由建设集团。12、每月定期牵头召开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月度工作例会,并按标准化内业资料格式编制《会议纪要》,留存项目部备查。13、定期参与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实时掌握《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定期监督劳务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实现工资按合同实发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以保证工人用工稳定及避免工人群体闹事等。14、对于由于公司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下发的,应及时与劳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交流,进行适当安抚,说明其原因以避免工人闹事。15、与各劳务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密切配合,开展项目劳务管理及纠纷排查各项工作;每月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上讨论。16、每月按计划的召开“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对于所遇到劳务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对有可能出现的劳务问题进行提出和有意识的去避免发生,并参与编制、实施劳务纠纷应急预案。17、对于已经发生的劳务纠纷及时采取安抚或者其他有效手段进行调解,比如可以利用前期自己在工人们心中所取得的信谊进行适当调解,以免事情恶化。任职要求:此岗位人员具有一定的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必须熟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及相关劳动法规,具有优秀的外联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
对于“劳动合同服从岗位调动合法吗”我在这里告诉大家比较准确的回答,劳动合同中对员工的要求不是必须服从单位调岗,在公司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公司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如果协商达不成一致,公司是无权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这是法定条款,合同中这样约定是无效的。
是否合理和公平,在不同的人眼中有不同的标准,再说这个世界也没有绝对的合理和公平,也没有人能够做到完全合理和公平,关键是合法即可。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而言,调整岗位应当协商一致并变更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和各地司法实践,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属于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二、调整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且调整后劳动条件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和其它违法情形的。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强行调整岗位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项规定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立马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一次性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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