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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裁决令一般是在申请之后四十五日内收到;如果遇到案件比较复杂的,那么也是可以依法的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是不能超过十五日;如果对裁决不服...
法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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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裁决在四十五天内做出。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审批可以延期。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出裁决。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第29、43条),自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可以看出,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到仲裁结束,不算决定是否受理的5天审查期,仲裁审理期限全部算下来最长也不过60天(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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