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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审判长是就一个具体的个案审理过程中而言的,也就是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庭的.法官是国家公务员系列,是分级别的.在一个法院中,主体是法官.在...
法院院长、庭长、法官、审判长是法院系统内的称谓。院长最大,庭长是每个审判庭的老大,例如刑事庭庭长、民事庭庭长。法官是具有司法资格和审判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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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与法官居于相同地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跟西方陪审制度是不一样的。其具体区别如下。人民陪审员在办案过程中和审判员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但是人民陪审员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不能担任审判长之外,其他权力与义务是跟法官一样的,是一个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实行有偿制度。西方陪审制度中的陪审团跟法官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学历要求也没有审判员那么高,工资也不在人民法院拿.人民陪审员也不参加案件的执行工作,陪审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和法官一样居于同等地位,陪审团在法官对案件进行了结论行判决后要发表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意见,其意见对案件判决在一定程度上起决定性作用,任命也没有陪审员的那么复杂
基层法院巡回审判,简单地说,就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案情需要,灵活配置司法资源,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便捷的审判方式。它所体现的“便于群众诉讼、便于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和“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三个面向”深得民心,在实现“公正与效率”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它所提倡的诉讼便利化、人情化也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相关法律知识:巡回审判制度,在英国起源于国王亨利二世(1100-1135)。国王派出皇家高级司法官员如首席政法官、司法大臣、坎特伯雷大主教等到前往各郡巡回开庭审案,类似于古代八府巡按、钦差大臣等,完全按照王室法庭程序进行案件审理,方便就地调查贵族违法行为,巩固国王统治。巡回审判采用陪审制度。
审判长的职责是: (1)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2)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3)主持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主审法官制度实质是审判权的下放,把审判合一的权利交给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的法官,实现主审法官权责利的统一。主审法官制度将实行当庭结案,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由于主审法官的职责是坐堂问案,居中裁判,从而保证案件的裁判质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文书上会写清审判长和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等,由这些人员组成合议庭。同时,因经费、人力等条件限制,在案件审理地实际过程中,需要明确一个主要办理人,即主审法官,从事送达法律文书、组织证据交换、开庭审理、撰写法律文书等工作。审判长不一定是主审法官,主审法官也不一定是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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