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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是: 1、按劳分配原则。 2、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3、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工资调整要遵循如下原则:①经济性原则。要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充分的经济基础,工资调整建立在效益不断提高的基础上。②科学合理原则。要协调好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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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正职及以上1400元,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2、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3、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基本工资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基本工资的标准各地是统一的。津贴补贴在工资构成中所占比重多、差异大,这主要包括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两大项,个别人员还有特岗津贴(如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审计工作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教龄补贴)、独生子女费、女职工卫生费等小项。我们平常所说的工资套改,主要指的是基本工资的套改。
1.《行政强制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告诫当事人,通过说服教育工作,给当事人依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机会。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既要保持严肃性、权威性,又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说服教育。经说服教育后当事人仍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教育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说理、讲解、宣传、鼓励,也可以是批评、督导。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仅可以达到行政执法的目的,也可以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效能。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并不意味着说服教育是所有行政强制的前置条件,更不能理解为可以以教育来替代行政强制。 2.应当说,教育与强制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行政强制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在行政强制法其他法条也有相关具体规定,如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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