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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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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法》规定,向水中施放电电鱼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用电行为,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是要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电鱼”行为,还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造成后果的,则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经常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非法捕捞重点保护的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的;以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等。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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