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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此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是指安全生产设...
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罚有下列规定: 1、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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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一个法学术语,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的个人。具体到对犯罪事实的判定中,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罪的主体,一般是工矿企业或单位的普通员工或负责指挥、领导或监督职能的相关责任人。 例如,在2013年2月发生在江西省江州市某厂房的一起重大伤亡案件。当日下午三点半左右,由于施工者祝某和安某在搭建物料提运机械时,未能对机械的底架和基座进行合理的连接,造成了机械的突然倒塌,祝某因此当场死亡,安某则属重伤。经现场调研认定,安某的违规操作,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这一事故性质的认定,出现了不同的分歧。但如果能从犯罪主体的确认进行判断,就比较明确。在此次事故中,据安某供称,在机架的搭建之前,检查人员曾提醒其对设备的安全性和连接状况进行检查,并要求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但并未引起安某的足够重视,因此酿成了悲剧的发生。据此,安某本人的违规操作,直接导致了事故的结果。故而,此次事故的犯罪主体为安某个人,应当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安某本人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法人
根据(刑法修正案 (六)》第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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