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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直接参与双方合同法律关系,不知道双方合同关系的第三方。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第三方善意购买...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下面是解释。二一年《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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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夫妻双方达成一致,约定有效,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结束后仍然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3、1和2看似矛盾,其实不然,夫妻之间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可以对抗债权人,举例说明:甲和乙2012年1月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借款100万元,2012年5月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均有丈夫承担,2012年6月债权人向丈夫索款,丈夫支付50万元后无任何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财产,此时,债权人可以像妻子主张50万债权,妻子有义务偿还该债务,妻子偿还50万后基于之前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享有向前夫主张50万元的权利。也许您会问丈夫不是已经没钱了吗,这里所分析的是法律关系,权利能不能实现要看实际情况,如果丈夫始终没有钱,那么妻子就白白支付50万而得不到补偿,这就是3开头所说的:“夫妻之间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可以对抗债权人。
以上是对离婚协议对抗第三人可以吗的问题的回答: 首先明确的说:离婚协议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即使出现了可以对抗的情况,也是因为其他因素而导致的竞合,而非离婚协议导致。但是楼主在这个案例当中,涉及到的影响因素很多。首先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次,书面自居上没有写明是赌债,仅仅以合法债务的形式出现;最后,楼主没有说明夫妻存续期间,财产是如何管理的。我们假设,这个债权是合法的。其他情形不变,那么甲应当负责该债务的偿还。之后对乙行使追偿。最后解释一下第一句话,也就是竞合情况的出现。我们假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双方财务、财产皆独立时,发生了个人债务行为。而债权人也知道其债务人家庭财产、财务个字独立。那么债务人的配偶就可以以“财务、财产独立”为理由进行抗辩。而法院在认定该事实时候,也会支持这样的行为。那么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日后双方离婚,而导致抗辩成立的实际是“财产、财务的独立管理”,而非一纸离婚协议书。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推定为,除非借款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且为债权人知悉两种例外情形。另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本纠纷中,小唐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存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形,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债权人大强有权利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小唐媳妇不能以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作出过约定,以双方各自债务归各自承担为由对抗大强的债权主张。所以,对于大强追讨的借款及利息,小唐媳妇与小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小唐媳妇偿付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向小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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