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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主要是增加税收、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债务管理。 (一)改革税制,充实地方政府税收来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指地方政府所承担的债务而无能力按期偿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相应产生的后果,因此也可以说是政府收入不足带来的风险。“营改增”改革以后,会出现地方政府自主财源进一步减少的局面。现在地方财政本来就拮据,地方税收下降后将更加捉襟见肘。所以,要改革税制,给地方政府足够的税收来源,增加其自主税源,增加其收入,提高其抗风险能力。 (二)改革转移支付制度。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专项转移支付太多,一般转移支付太少。而专项转移支付的特点就是锁定用途,决策权在中央部门,导致地方政府缺乏自主权。因此,要改革转移支付制度,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来统筹财力,确保应急之需。 (三)强化预算约束。为使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法制化,必须强化地方财政预算约束,提高地方财政预算执行的透明度。但同时为拓宽地方融资渠道,国家应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发债权。 (四)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要立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使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渠道合理,额度相当,风险可控,有效地防止债务风险的发生。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1、被告不明确具体,不予立案的风险2、错列被告被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风险;3、漏列被告的风险,减少偿还主体,削弱偿还能力4、诉讼过程中被告发生变故的风险5、逾期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的风险6、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风险7、证据不充分面临败诉的风险8、证据有瑕疵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9、不按时限举证视为举证不能的风险10、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书面证词不被采纳的风险11、不及时申请诉前、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对方转移财产带来的风险12、原告不按时出庭,按撤诉处理的风险13、不按时交纳诉讼费、保全费14、不按时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15、执行过程中不能继续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风险16、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17、诉讼执行过程中签字不核对笔录被法院忽悠的风险18、没有律师帮助的风险19、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对带来的风险20、受诉法院选择不利自己带来的风险21、地方保护风险22、执行法院选择不利风险23、诉讼请求过高额法院不予支持额外损失诉讼费的风险24、不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风险。《》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第136条规定对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产品而未予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等进行索赔,时效均为1年。对交通运输、邮政方面索赔,时效为60~180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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