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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保护,指的是劳动者应得工资,不是依法扣除应当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后的工资。因此,劳动者工资扣除应当由个人...
《劳动法》也规定,当月的工资还是由原单位支付,那么在那里上班领取的当月的劳动报酬就应该相应的缴纳社保。 也就是说,只要职工在职1天,企业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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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规定,员工入职当月公司就应该缴纳社保费用,每月缴纳社保的截止日期是25日,所以如果是在25日之后入职,公司将次月再缴纳社保。相应的,如果员工是在25日到30日之间正式离职,那么公司当月不能减员,因为社保中心26日到次月的4日是不办公的,那么当月的社保还是由公司缴纳。 但是,因为国家有规定,员工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那么离职当月的社保公司是肯定不会缴纳的。如果没有做到提前一个月申请,公司如果认为员工违约,公司是有理由停掉员工的社保,这个需要跟公司去沟通。
发放工资时未扣个人社保,个税,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待下次发工资时扣回来。 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 其他应收款-个税 (一)其他应收款的定义: 其他应收款是企业应收款项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其他应收款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通常包括暂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二)其他应收款的内容: 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2)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 (4)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5)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有地方法规对劳动定额作了特别的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生产的数量(一般指产品合格数)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而不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的一种工资制度,是按劳分配的一种体现方式计件工资制的工资计算方式采用:产量×计件单价的形式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有地方法规对劳动定额作了特别的规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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