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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被追究刑事责任。非医学需要的B超鉴定胎儿性别以及将女婴人工流产的行为将被依法重罚。涉案机构和个人可能被吊销执业资格、撤职、...
我国没有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但是国家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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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医务工作者碍于情面往往会告知孕妇及其家人胎儿的性别,这种行为违法,即使没有收取财物也要处以1万元的罚款。《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自去年5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发现其中一些行政处罚标准存在弹性,导致处罚不一。就此,我省近日公布该《条例》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相关处罚标准进行细化。对于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条例》细化之后的标准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对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被判刑做出如下解释: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明确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出现问题,将问责相关部门第一责任人,甚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上尚未规定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这一罪名,现在主要还是采取行政手段予以处罚。当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责令改正以及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再基于违法所得之款项处以罚款。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上具有严重性,应当吊销执业证书,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现阶段在立法领域有关于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呼吁之声。 法律上面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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