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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行业、区域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不能参加协商的,须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企业尚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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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渝工办发〔2011〕56号)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人数50至100人的企业,可以召开职工大会,也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二)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职代会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职工人数的20%确定,且不得少于30人;职工人数200人以上不足500人的,职代会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职工人数的10%,且不得少于40人;职工人数500人以上的不足1000人的,职代会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职工人数的10%,且不得少于7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的不足3000人的,职代会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职工人数的5%,且不得少于100人;职工人数3000人至10000人的,职代会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职工人数的3%,且不得少于2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代会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300人,但不宜超过500人;职代会代表人数应是单数,职代会代表具体人数由企业职代会章程或施行办法等制度确定。职工大会职权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其召开会议的程序参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代持非国有企业或自然人股权是否合法要看具体情况。最高院在公司法解释三中对股权代持的问题处理作出了司法解释,明确表明了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应认定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最终可能被认定无效。股权代持相比直接持股,最大的特点是具有隐蔽性。这也给不想公开身份的实际出资人带来很大的便利。换言之,如果不是怀着不可示人的目的,一般也不会利用股权代持。综上所述,只有在排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外时国有企业代持非国有企业或自然人股权才合法,但由于一般股权代持都出于非法目的,所以这类行为往往是不合法的。
国有企业代持非国有企业或自然人股权是否合法要看具体情况。最高院在公司法解释三中对股权代持的问题处理作出了司法解释,明确表明了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应认定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最终可能被认定无效。股权代持相比直接持股,最大的特点是具有隐蔽性。这也给不想公开身份的实际出资人带来很大的便利。换言之,如果不是怀着不可示人的目的,一般也不会利用股权代持。综上所述,只有在排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外时国有企业代持非国有企业或自然人股权才合法,但由于一般股权代持都出于非法目的,所以这类行为往往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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