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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可以对法院进行立案与不立案监督。 一、刑事的立案监督,由侦查监督科履行;民事行政的立案监督,由民事行政科监督。...
1、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或者审核的一种法律制度。 2、若认为其应予立案而不立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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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应当对刑事立案进行监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直接立案侦查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查。
检察院立案监督的规定:1、检察院不能直接立案公安机关:(1)首先,公安机关应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前置程序】:a.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应当立案的案件;b.受害者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向检察院提出。二是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a.发出《通知立案书》;b.有关证明立案的材料应当同时移送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a.《要求说明书不立案通知书》后,说明书应在7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b.通知立案后,应在15日内决定立案[无其他选择]/立案决定书送检察院【公安机关仍未立案,未规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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