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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 (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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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 综合上面所说的,作为一个案件需不需要判决是要取决于证据是否证据齐全,侦查了不一定就要起诉,执法人员还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找到相关的证据,这样才能更好的起诉犯罪人员,所以,执法人员就一定要把握好时间,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后面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享有监督权,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进行监督。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应当立案。
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如下: 一、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 二、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 4、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五、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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