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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的法定情形有: 1、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 2、一方或第三人存在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 3、成立时显失公...
一、赠与合同的撤销情形有哪些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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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有: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2、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赠与人的义务及其免除。对赠与人的义务,包括交付赠与物并转移财产的义务、特殊情形中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损害赠与物的赔偿义务。对履行赠与义务的免除,包括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两种,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当法定时有发生时,赠与人或者其他撤销权人得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1、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对利益受损方而言,并非自愿接受。其主要特征在于一方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和紧迫而乘人之危。合同的公平与否,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将主客观要件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认定显失公平问题。 3、乘人之危。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欺诈、胁迫。即一方当事人采用欺骗或实施不法行为给对方造成危难等手段,使对方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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