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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是怎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证据的一种,在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中也是关键的证据。尽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并不当然是诉讼的证据,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证据适用,但是,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
电子病历能否作为医疗事故证据患者怎样做才能保证电子病历不被修改现在,电子病历作为医疗事故证据,却成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难点。目前法院在庭审时,要求提供的医疗事故证据须为书面的,因此若要将电子病历作为法院庭审采信的证据,患者应即时要求打印病历,同时别忘了找当事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这样电子病历就具备了手写病历的功能。患者打医疗官司时,可以作为举证证据向法院或是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出示。 1、电子病历的书面形式问题。所有重要的商务合同、票据等文件,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书面的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无纸化的电子病历、网上行政等,通常以数据电文为信息的载体,由于不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证据学上的法律障碍。 2、电子病历的原件保存问题。当医疗纠纷被提起诉讼后,法庭必须要对医方提供的病历资料等证据进行质证。对此,患方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出示原件。而一般的电子病历是难以满足这种法律要求的。因为,电子病历的数据都记录在计算机内,打印出来的只能算是“副本”。什么样的电子数据可以被视为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形式原件无疑需要法律加以明确。 3、电子病历的签名问题。在传统的病历书写中,各级医护人员都需在病历上手书签名,而在电子病历中,是不可能采用传统的手书进行签名的,替而代之的是电子数据签名的方式。这种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往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已成为电子病历发展的一大障碍。为了避免以上的法律问题,许多医疗机构在使用和研究开发电子病历的时候,多采用先用计算机打印出病历,然后再由医务人员每页手工签字后进行保存。这样,电子病历在某种意义上不是真正的电子病历,成为医疗机构病历的电子版而已。作为医疗事故证据的电子病历需具备的条件: (一)作为证据的几个要素电子病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电子病历在符合该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和保存形式的条件下,在审查电子病历的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时,根据该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一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是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是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是其他相关的因素。在上述因素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电子病历符合证据的要求。 (二)可靠的电子签名医务人员使用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条件,即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用;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所以,只要是可靠的电子签名,都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具体赔偿金额:(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疾病状况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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