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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并不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当然证据。是否成为医疗赔偿诉讼的证据还取决于法院对该结论的审查以及对全案证据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尤其是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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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卡、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2、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3、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4、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以上是110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索赔技巧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对于医疗事故中有没有什么索赔技巧,一般来说都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范围进行,不能说去敲诈或者勒索他人。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110ask.com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不是。过去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有被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医疗事故纠纷法院才会受理。如果没有鉴定结果,则一般不能直接起诉。这样,对医疗事故出具的鉴定结论就成为当事人无法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纠纷而提起民事诉讼时必须向法院提供的书面材料。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就诉讼而言,属于专家证言,即鉴定结果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因而,它属于案件的事实部分,而非法律必经之路。法官有权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正确性进行审查,予以取舍。人民法院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并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前提,否则有违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和法院最终裁判的原则。鉴定结论只能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而非必须遵循的定论。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及公正性,亦只有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经过法院的认证才能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指出,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如果患者不想进行医疗鉴定的话,可以医院违反医患合同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医疗事故赔偿范围不含死亡赔偿金,且其他项目也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差异较大。如果主张民事赔偿,建议向人民法院主张医疗损害责任,而非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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