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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主要负责人所在部门或者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主要负...
被审计单位未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进行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审计机关应当向其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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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有关资料;(二)公共资源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资料;(三)本单位工作职责、工作目标以及目标的有关资料;(四)有关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和考核的有关资料;(五)与绩效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业务,对审计业务中的特定事项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或者专业鉴定。审计机关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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